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15104838821
邮箱:609582423@qq.com

阿拉善盟环保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我盟企事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阿拉善盟推进“信易+”工作落实方案》等工作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环保监管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信用评价、承诺范围及原则

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承诺范围为阿拉善盟辖区内有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分级、强制、自愿”和“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分级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收集工作;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联系评价结果发布,监督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强制评价范围∶以下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评价∶

(一)纳入年度国家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包括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I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我盟开展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五)评价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自愿评价范围∶未纳入重点管理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信用承诺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及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

三、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等级

阿拉善盟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单位环保管理信息、环保行政管理信息、环保信用激励信息等三个方面。

(一)计分方式∶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产生后,依据《阿拉善盟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动态计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环保信用等级由各评价标准分值累计确定,各参评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分制。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年度结果发布周期为一年,企事业单位年度内产生的环保信用信息分值计入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有专项评价标准的,从其规定计分后按比例纳入本办法核算。

(二)评价标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以绿牌表示)、环保合格单位(以蓝牌表示)、环保风险单位(以黄牌表示)、环保不良单位(以红牌表示)、环保黑名单单位(以黑牌表示)五个等级。(建议按黑红名单来)

环保诚信单位(绿)∶环保信用分值95—100分;

环保合格单位(蓝)∶环保信用分值70—95分;

环保风险单位(黄)∶环保信用分值60—70分;

环保不良单位(红)∶环保信用分值50—60分;

环保黑名单单位(黑)环保信用分值低于50分连续3 年被评为环保不良的单位。

四、环境信用评价、承诺周期及时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信用承诺无期限要求,在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污染物排放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重新作出承诺。

五、信用评价方法及程序

1.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记分信息送达企业。

2.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3.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4.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

6.企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六、环保信用信息监管

企事业环境信用信息监管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一)企事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实行归口管理。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由执法机构认定;环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由承担审批、许可、检验验收职责的机构负责。负责信息录入的机构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及时进行修正。修改信用信息数据应当由录入机构提出并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数据的修改。修改全过程实施痕迹管理。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对被列入信用信息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由录入机构提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勘误。

(四)信用信息管理的期限为2年。刑事处罚期高于2年的,依刑事判决书。

(五)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公布的信用信息实行集体研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内蒙古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黑名单,并实时动态更新。公布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信用修复

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企业失信修复。

(一)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其中,对扣3分以下(含3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即时修复;对扣4-6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2个月后申请修复;对扣7-11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3个月后申请修复;对扣15分以上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12个月后申请修复。

(二)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1.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刑事处罚完毕前;

2.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三)信用修复的程序

1.提出申请。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受理申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3.作出决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并公告。

(四)信用不良企业名单修复程序

1.申请修复。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管理期限内,纳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义务,完全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解除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管理的申请。

2.自动修复。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管理的期限内,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含环境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未提出解除申请的,信用不良企业名单期满自动解除。

3.解除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公布的范围内将解除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或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八、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优先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3.优先安排符合生态环境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4.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6.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7. 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推荐给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9.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 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 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3.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5.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6. 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7.通报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暂缓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8.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三)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

下惩戒性措施

1. 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 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资格。3.加大监督性监测、执法监察频次。

4. 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5.取消各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

6.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7.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8.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9.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四)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依照规定采取黄牌企业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 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其他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事项。

九、信用承诺应用

1.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政策扶持。将企业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企业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3.考核评定。将企业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